縣有財產管理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及非公用兩類,依 下列方式建卡管理,並設分類明細帳: 一、不動產:以筆、棟等為單位,各繕製財產登記卡二份,一份送財政 局,一份留存備查。 二、動產:縣有動產、有價證券及財產上之權利,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 保管及辦理權利登記外,並應由管理單位分別登錄於財產登記卡。 前項財產資料有異動時,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列表報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