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管理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及非公用兩類,依
  下列方式建卡管理,並設分類明細帳:
  一、不動產:以筆、棟等為單位,各繕製財產登記卡二份,一份送財政
      局,一份留存備查。
  二、動產:縣有動產、有價證券及財產上之權利,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
      保管及辦理權利登記外,並應由管理單位分別登錄於財產登記卡。
  前項財產資料有異動時,管理單位應每半年列表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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