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09
人,瀏覽人次:
81433125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規定報廢者外,應善盡管理及有效 利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應即訴請司法機關 處理。 管理單位應就新建建築物於保固期間內善盡保固權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