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財產經他人非法占用、登記、毀損,經財政局或管理單位查明確實 後,應依法訴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及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非法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除移送司法機關究其刑責外,並請 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