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經他人非法占用、登記、毀損,經財政局或管理單位查明確實
  後,應依法訴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及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非法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除移送司法機關究其刑責外,並請
  求損害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