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縣有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有
  利自己之處分或收益,並不得有損害本府權益或圖利他人之行為。
  縣有財產管理人員有前項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涉及
  刑事責任部分並應訴請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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