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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管理單位經管之不動產非報經財政局核准,不得增建、改建或拆除。但 因災害經權責機關認定,必須緊急處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但書規定者,應於事後檢同有關証件,補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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