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縣接受贈與財產,各該管理單位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
  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如需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
  。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報本府核准。
  受贈財產應依第十二條規定建卡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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