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因用途變更或基於事實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為公用者,變更為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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