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單位因公共或公務需要,須使用其他單位管理之公用財產或需相互
  交換者,應由雙方協調,並將結果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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