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縣有非公用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其 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單位及本府同意後,送議會審議通過, 依土地法第二十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及其定著物,屬於縣有財產者,得一併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