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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借用財產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管理單 位查驗,經查明屬實後,即行終止借用關係。並收回借用財產或辦理報 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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