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本府暨所(附)屬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 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縣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縣 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