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五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得重新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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