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土地無使用計畫時,管理單位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為下列之
  經營,辦理標租或信託: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
  三、開發工業區。
  四、開發休閒遊憩設施。
  五、公共造產。
  六、其他配合政府經濟政策及產業發展之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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