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位置情況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認定有 配合整體規劃使用必要,其興辦事業並報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由本府依土地法第二十十五條規定辦理專案讓售。 核定讓售之不動產,其興辦事業人應於二年內動工興建,五年內完成開 發營運。 讓售之不動產須於讓售契約約定,於未完成開發營運前,應由本府依土 地法第七十十九條之一規定為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預告登記;其未能於五 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約定依原出售價款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