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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土地如有流失、坍沒,致一部或全部滅失時,管理單位應派員實地勘查 ,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複丈後檢具複丈結果通知書依法辦理滅失登 記並報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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