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因天災、竊盜或其它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管理單位應
  即派員查明毀損或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照審計法令
  有關規定,檢具證件報請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定辦理財產列
  減。
  前項財產,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或滅失者,管理單位應依法請求
  賠償。
  縣有財產因竊盜或其它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經審計機關審核責令
  賠償時,財產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一、遺失或毀損動產未達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者:
  (一)毀損動產無法修復或遺失時,得以原財產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
        廠牌、同規格且相當產品抵充,或以該動產原購置價格(市價如
        高於原購置價格時以市價計算)減折舊後殘值作為賠償金額,其
        折舊計算方式為:
                                          己使用年限
        折舊=原購置價格(或市價)× --------------
                                   財務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1
  (二)已使用年限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遺失或毀損動產逾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或奉准報廢動產有處
      理價值,於尚未出售前遺失或毀損者,其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為:
                                             1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或市價)× ---------
                                       已使用年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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