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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出租之縣有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其責任可歸責於 承租人時,得依法請求賠償,必要時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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