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出租之縣有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其責任可歸責於
  承租人時,得依法請求賠償,必要時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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