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依前條規定辦理報廢拆除者,管理單位應填具縣有建築改良 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按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財產帳 卡。 依前條第十項第二十款至第五十款規定報廢拆除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 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請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依前條第十 項第六十款規定先行拆除者,仍應依規定補報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