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船舶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經營船舶業者除須遵守「小船管理規則」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每艘船舶載客數不得超過限載人數。
  二、應在核准碼頭上下遊客,並負責監視救生工作。
  三、應備妥動力救生艇至少一艘以上,作為緊急救生之用。
  四、應至少設置合格救生員二名,並配備足夠救生衣及救生設備,並宣
      導注意事項。
  五、其他不得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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