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建設局局長為召集人 : 一、建設局局長。 二、秘書室法規課課長。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財政局代表一人。 五、建築管理課課長 六、城鄉計畫課課長。 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宜蘭縣辦事處代表一人。 八、宜蘭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