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建設局局長為召集人
  :
  一、建設局局長。
  二、秘書室法規課課長。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財政局代表一人。
  五、建築管理課課長
  六、城鄉計畫課課長。
  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宜蘭縣辦事處代表一人。
  八、宜蘭縣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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