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或深度者均不得建築。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需補足深度部份無法補足,但扣除騎樓或指定退縮地後,其基地最
小深度未小於五公尺且最小面積未小於二十平方公尺者。
二、需補足寬度部份無法補足,但扣除騎樓或指定退縮地後,其基地最
小寬度未小於二公尺且最小面積未小於二十平方公尺者。
三、深度及寬度均無法補足者。
前項所稱無法補足係指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公共設施用地
或鄰接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前項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係指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興建完成或領有建築
執照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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