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施工告示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維護工地安全
  衛生,並公開施工資訊,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規則。

  領有建造、雜項或拆除執照之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設施工告示牌,
  並應保持清潔及完整;申請使用執照時,始得拆除施工告示牌。

  施工告示牌之規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牌面尺寸:牌面寬度應在一二0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九0公分以上
      。
  二、板材、牌面底色、文字及格線,應使用防水性耐久材質。
  三、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六號
      。
  四、文字及格線:文字及格線應為白色,文字高度至少四公分以上,字
      體應為電腦輸出正楷;外框格線寬0.五公分,內格線寬0.二五
      公分。

  五、牌面格式及內容,詳如附圖。

  施工告示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螺絲或螺栓等方式固定於施工圍籬
  之各出、入口旁。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