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維護工地安全
衛生,並公開施工資訊,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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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建造、雜項或拆除執照之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設施工告示牌,
並應保持清潔及完整;申請使用執照時,始得拆除施工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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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告示牌之規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牌面尺寸:牌面寬度應在一二0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九0公分以上
。
二、板材、牌面底色、文字及格線,應使用防水性耐久材質。
三、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六號
。
四、文字及格線:文字及格線應為白色,文字高度至少四公分以上,字
體應為電腦輸出正楷;外框格線寬0.五公分,內格線寬0.二五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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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牌面格式及內容,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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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告示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螺絲或螺栓等方式固定於施工圍籬
之各出、入口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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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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