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簡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建築管理,特依建築法第九 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宜蘭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前條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之審查,得以高中(職) 以上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並經依法任用 者為審查人員,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學歷、考試資格及工 程經驗之限制。
第二條所規定之地區,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仍應依內政部訂頒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 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