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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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提升縣內各項公共工程之品質,特成立公共工程品質抽驗小組
    。
二、本小組成員如左並由  縣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小組業務。
(一)建設局技正一人以上。
(二)農業局技正一人以上。
(三)地政科技正、專員或技士一人以上。
三、本府及附屬機關或學校發包工程,均應於核准開工並指派監工人員之
    際將工程合約書一份,送本小組(收件發記簿如附件一)。
四、本小組各成員應詳閱工程合約書及有關之附件並擬訂各項工程抽驗之
    重點。(附件二)
五、重要之工程主辦單位或設計單位並應主動向本小組作簡報舉列抽驗重
    點,本小組亦得因應實際需要個案要求主辦單位舉行簡報以利抽驗工
    作之進行。
六、本小組採分組分批進行抽驗,由召集人調派之,業務單位並應隨時支
    援。
七、本小組成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本府之識別證。
八、本小組人員抽驗時應參考抽驗重點登記表,對各項施工現場拍照並填
    報簡驗紀錄表(如附件三)。
    紀錄表甲聯自存,乙丙聯送工程主辦單位。經抽驗結果如工程品質有
    需改善者,工程主辦單位應將處理情況於三日內填載丙聯答復本小組
    ,如工程品質無需改善者,簽收後送回丙聯。
九、本小組所需之照相機及車輛,由本府庶務股調配,其差旅費及油費由
    各工程主辦單位分攤之。
十、本小組每月至少一次,召集工程主辦單位之各級主管,就工程品質檢
    討並交換意見。
十一、鄉鎮市公所或上級政府主辦之縣內公共工程,經簽奉  縣長核准,
      亦列入本小組之抽驗對象。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