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取締道路兩旁懸掛張貼違規廣告物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一)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
        辦法。
  (二)廣告物管理辦法。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八款及第二項。
  (四)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六款
        。

二、取締對象及範圍:本縣轄內道路(包括省、縣、鄉道)兩旁未經許可
    樹立或於行道樹、電桿、橋樑上懸掛、張貼之廣告物,均屬取締對象
    。

三、權責劃分:
  (一)未經許可於公路路基及兩測預定地上樹立大型廣告物者,由建設
        局負責取締,警察局配合辦理。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懸掛)廣告物者,由警察局負責取締,環
        保局及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並支援垃圾車清運。
  (三)不屬前二項範圍而成污染之張貼廣告物.由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
        所協調辦理。
  (四)公司行號廠場及各業本身之建築物所設招牌廣告,由警察局負責
        處理,建設局協助辦理。

四、執行:
  (一)本案之執行,以各警察分局轄區為執行單位,聯合各鄉鎮市公所
        清潔隊協力辦理,並由各主管單位主動協調配合單位全面執行取
        締。
  (二)各主管單位應將本週執行情形,列表於次週本府工作會報提出報
        告,並由計畫室追縱列管。
  (三)各單位執行成果,應於年終提出檢討,對於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
        人員,核予敘獎,執行績效不良之單位人員予以議處。

五、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