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
辦法。
(二)廣告物管理辦法。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八款及第二項。
(四)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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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締對象及範圍:本縣轄內道路(包括省、縣、鄉道)兩旁未經許可
樹立或於行道樹、電桿、橋樑上懸掛、張貼之廣告物,均屬取締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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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責劃分:
(一)未經許可於公路路基及兩測預定地上樹立大型廣告物者,由建設
局負責取締,警察局配合辦理。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懸掛)廣告物者,由警察局負責取締,環
保局及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並支援垃圾車清運。
(三)不屬前二項範圍而成污染之張貼廣告物.由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
所協調辦理。
(四)公司行號廠場及各業本身之建築物所設招牌廣告,由警察局負責
處理,建設局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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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
(一)本案之執行,以各警察分局轄區為執行單位,聯合各鄉鎮市公所
清潔隊協力辦理,並由各主管單位主動協調配合單位全面執行取
締。
(二)各主管單位應將本週執行情形,列表於次週本府工作會報提出報
告,並由計畫室追縱列管。
(三)各單位執行成果,應於年終提出檢討,對於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
人員,核予敘獎,執行績效不良之單位人員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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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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