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評鑑優良旅館業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臺灣省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三規定。
二、目的:
    為提升縣內旅館業設備標準與服務品質,激勵業者積極改進意願特訂
    定本要點。
三、評鑑對象:
(一)領有旅館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加入旅館業商業同業公會者。
(二)無經營地下酒家或從事非旅館所得經營之業務者。
(三)客房間數達二十間以上者。
四、評鑑程序:
(一)本客觀、公平、公開、寧缺勿濫之原則,由本府先行遴選合於評鑑
      對象之旅館業,發給旅館業者「評鑑標準評分表」及有關參選資料
      ,俾供業者因循參考。
(二)由評鑑委員會依「旅館業評鑑標準評分表」實地勘審評定優良旅館
      業,並於雙數年六月底前由本府頒獎表揚。
(三)所需獎狀標誌由本府統一製發。
五、評鑑時若發現衛生、消防或建管方面有嚴重缺失者,將取消其評鑑資
    格。
六、獲頒優良旅館業者受獎後,如發現非法經營情形時,除取消其「優良
    旅館業」標誌外,並依法處理。
七、評鑑委員由本府聘請衛生、建管、工商、觀光、消防機關人員及縣觀
    光協會、當地旅遊公會及熱心專業人士組成。
八、本府依本要點核定優良旅館業者予以公開表揚並發布新聞週知,另發
    給「優良旅館」標誌一面、獎狀一紙,俾便旅館業者懸掛,並利消費
    者辨識。
九、評鑑標準:
    評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評鑑為優良旅館
    八十  分-八十四分給予        甲等旅館標誌
    八十五分-八十九分給予        優等旅館標誌
    九十分以上給予                特優等旅館標誌
十、本要點奉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