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攤販管理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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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院頒「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
    處理措施」,加強督導考核各鄉鎮市公所攤販管理業務,特訂定本要
    點。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証、管理及
    取締事項,並釐訂實施進度及執行計畫,會同警察單位加強取締違規
    攤販。
三、本府依本要點成立督導考核小組,其成員由本府建設局邀集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等單位推派代表擔任之。並根據考核項目對各鄉鎮市
    公所之攤販管理整頓成效,予以考評獎懲。
四、考核分不定期、定期考核兩種,不定期考核不預先通知,由本府建設
    局派員經常分赴各鄉鎮市實地考核;定期考核於年度結束後由本府考
    核小組排定日期分赴各鄉鎮市實地考核。其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
    表一。
五、考核總成績(不定期考核占40%,定期考核占60%)分別評分八十分以
    者為甲等,七十分以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總成績評列甲等之鄉鎮市長暨各級人員依左列標準分別予以敘獎。(
    乙等及丙等不予敘獎)。
(一)第一名:鄉鎮市長記功乙次,主管課長、主辦人各記功二次,協辦
      人員(不得超過八人)各記功乙次。
(二)第二名:鄉鎮市長嘉獎二次,主管課長、主辦人各記功乙次,協辦
      人員(不得超過五人)各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鄉鎮市長嘉獎乙次,主管課長、主辦人各嘉獎二次,協辦
      人員(不得超過五人)各嘉獎乙次。
七、總成績評列為丁等之鄉鎮市長暨各級工作人員依左列分別懲處:
(一)鄉鎮市長記過乙次。
(二)主管課長、主辦人記過二次。
(三)協辦人記過乙次。
    以上受獎懲人員,以各鄉鎮市公所函報任務編組名冊為準。
八、本要點經簽奉  縣長核定後,自八十四年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