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案,依據「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執行要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案,依據「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府受理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單位為建設局城鄉計畫課。
三、受理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原則如下:
(一)寬度:寬度須達二公尺以上之巷道。
(二)使用性質:下列情形不得認定。
1.都市計畫地區內,位於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巷道。
2.非都市計畫地區內,位於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內(屬公共設施性質
)之巷道。
3.依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建築或指定建築線地區內之巷道。
(三)使用期間及通行情形:
1.二十年間繼續並表現者。但屬政府機關開闢及維護,其開闢寬度
達六公尺以上,由主辦工程機關或當地管理維護之鄉(鎮、市)
公所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2.足以證明供不特定對象通行使用之事實者。
四、受理之申請案件,得由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邀集相關單位、人員至
現場勘查,就下列事項查明並作成紀錄:
(一)寬度:
1.巷道寬度之認定,其兩旁有排水溝或斷崖者,以水溝內緣或斷崖
為準,無排水溝者,以該巷路兩旁建築物(或圍牆)間之最小淨
距離為準。
2.前目所稱「巷路兩旁建築物」包括陽台在內,但不包括屋簷及雨
庇。
(二)使用性質:
1.是否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
2.是否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事實。
(三)使用期間及通行情形:
1.該現有巷道通行之期間及目前通行之戶數。
2.前目巷道通行時間及戶數之證明文件得為戶籍設籍證明、房屋稅
籍證明、接水電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戶籍謄本及其他可
供證明之文件。
3.屬政府機關開闢及維護者,出具主辦工程機關或當地鄉(鎮、市
)公所管理維護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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