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市
區公車營運服務及設立申請事項,特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及汽車運輸
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設宜蘭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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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設立申請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轄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
撤銷)之審議事項。
(三)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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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之:
(一)具交通、財務及其他有關業務之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代表。
(二)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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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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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課課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
建設局交通課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
作業及有關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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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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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涉及利益迴避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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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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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相關
規定酌予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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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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