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收取學生費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2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收費有所依
  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公告收取項目及收費標準,並行文各校辦
  理。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費用分為代辦費及代收費,其定義如下:
  一、代辦費:統一辦理學生或學生家長應辦事項而收取之費用稱之。
  二、代收費:政府、學校、班級依規定得收取之費用稱之。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小學,得收取午餐費(包括主副食品、人工
      、水電、雜支等費用),惟應在多數學生家長能負擔之原則下,訂
      定標準,按月或學期收取;家庭經濟能力有困難者,應准予分期或
      按月繳納。另燃料費及基本費按學期依規定收取。
  二、為學生代辦蒸飯,得收取蒸飯費用,不蒸飯者免繳。
  三、自備交通車之學校,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優待學生票
      價,向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四、由學生自行購買教科書者,應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定之價格收費。
  五、訂閱學校定期刊物得酌收工本費。
  六、畢業紀念冊。
  七、校外教學及畢業旅行。
  八、課業輔導。
  九、其他代辦費用,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府核准,始得收取。

  學校得依照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由學校列帳保管,由各班依實際需要,
      依法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受學生家長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
      長為收取單位,貧困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
      依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五、國民小學每學期之學生活動費。
  六、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者,得收齲齒防治費。
  七、其他代收費用,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府核准,始得收取。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除依前二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
  行決定代辦項目,並應切實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特刊(單張)及歡迎、歡送等活動
      ,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

  學校為修建校舍或增加設備,擬對外募捐經費時,應於事前陳報本府核
  准後辦理,不得視同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
  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捐助。

  轉出學生之代辦(收)費,其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收取之代辦費,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按其購買
      及使用情形退費。
  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列明所退各項費用數額清單,以便學生
      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證明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轉入學生代辦(收)費之收取,按照原轉出學校退費證明單所列退費之
  數額收取,但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之退費規定如下
  表:(附表一)

  收取代收費、代辦費,應依照規定使用收費三聯單,其支出帳目應切實
  遵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各校收取之費用,於事後帳目應公布之。
  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託員生
  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或代辦。

  本自治條例所訂各項收費,除第四條第一款之午餐費及第三款之交通費
  外,以每學期收費一次為原則;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於開學時
  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繳納。但教科書成本費應一次繳清。

  各校收費方式由各校自行決定,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按其
  情節議處。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