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場各場地、販賣部、停車場及其他消費部門得由本場自營或委託民間
  經營,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或依委託合約規定辦理。未經核准,禁
  止於本場區域範圍內從事營業、販賣、宣傳、及違反本場相關規定之活
  動,經勸導拒不聽從者,本場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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