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免費借用者外,游泳池一律出售門票。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場次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學生票新臺幣十元,設籍本縣學生、身
      心殘障者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民眾免費。
  二、依據第四條規定非營業性借用游泳池每天(日間)以新臺幣一萬六
      千元計,星期例假日均不外借,每週以外借一天為限。
  三、各級學校教學使用應逕向本府申請,得免費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