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致沈沒、失蹤者救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漁業執照、身份證、印
  章及漁會存摺,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漁會受理後應於三日內完成申請
  案件之審查並核轉本府,本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核,通知漁會編制印
  領清冊發給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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