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或貸款行庫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
  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本府得通知貸款行庫或貸款行
  庫逕行收回全部貸款。
  本貸款未還清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利息,
  其創業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訴追:
  一、戶籍遷出本縣或未居住本縣者。
  二、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行業。
  三、未報經本府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業,及與創業計畫不符或違反
      公序良俗等情事。
  貸款人如有套貸或複保行為,一經發現,即追繳所貸全部金額及利息補
  貼,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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