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三、籌備創業(持有本府核發日起未逾六個月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
  五、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合夥契
      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且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
      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
  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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