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0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土地基本資料庫
  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等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儲存
  媒體或報表清冊之方式為之。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二元。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
      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
      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一元。
  四、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0.五元。

  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
  定酌收材料費:
  一、1.44MB磁片每片新臺幣二十元。
  二、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五十元。
  三、4mm 磁帶每捲新臺幣四百元。

  電子資料以報表清冊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每張另收費
  新臺幣五元。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不予加計
  機時費。

  司法機關或有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函請提供者,免予收費。

  本府各單位及宜蘭縣議會請求提供者,免予收費。

  學術團體申請提供者,收費以五折計。

  申請電子資料應填寫申請表(如後附件),向資料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請
  。

  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機關團體,得以公函申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