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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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
  化的功能,設置「文教活動 - 戲曲發展基金」之業務及工作計畫, 並
  成立蘭陽戲劇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計畫設置執行及運用
  本計畫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辦機關
  ,並以本局表演藝術課為承辦單位,其設置、執行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計畫之歲入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本計畫歲出預算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本計畫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本會,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為本計畫之諮詢機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計畫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
  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銷、宣
      傳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出納、
      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練等事
      項。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甄選遴聘(派)
  任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任之,襄理團務。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派)任之,處理組務。
  劇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派)任之,協助處理組
  務。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行銷、資
      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
      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
      導、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光、道具、
      字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本團之人事與會計、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人事、會計、政風人員擔任
  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會),由副團
  長、各組組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
  、團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定
  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團得聘請藝術表演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並得聘
  請藝術薪傳顧問若干人,以為本團營運行銷爭取社會資源挹注之重要諮
  詢。
  本團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置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詳如附表二)

第四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本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責新進團
  員甄選工作,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員擔任甄選委員
  。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
  書面審查後,再行通知面試。
  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三個月,並依評鑑成績及表現決
  定其是否
  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詳如附表
  三)

第五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等考核事宜,除
  另有規定外,均由評鑑會評定,經團長核定後生效。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團員依據下列事項評鑑考核: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前項評鑑標準分配比例由本團另訂之。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
  結果。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避或依評鑑
  會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
  ,評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團員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
  及續聘與否。
  任職滿一年且表現特優者得予升級;表現特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
  表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
  聘或解聘。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之規定,但
  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六章  本團團員敘薪、演出酬金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支給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標準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本團團員參與本團涉外受邀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之
  。(詳如附表五)

  本團團員離職儲金之補助及支給,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本計畫年度預算應編列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
  終工作獎金、離職儲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

  本團各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人事費用及各項補助,悉依照相
  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本團團員服務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