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基金專戶支票遺失懲處措施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所簽發之基金、專戶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
    ,應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所簽發以本府或縣屬機關學校為受款人之支票,經寄
    達該受款人後,受款人喪失支票者,應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
    議處。

三、以上失職人員之懲處: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申誡乙次,三次以上小過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