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所有條文

苗栗縣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設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係指設置於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公園,供公眾遊憩
之場地而言。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管理機關為公園所在地所屬各鄉
(鎮、市)公所。

興建公園應擬訂計畫書圖,送經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計畫書圖應載明地形界線,現有及擬設立之各種設施,其比例尺不得
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公園周圍境界線,得種植植物或設置適當穿透性設施作圍護。

公園周圍適當地點得設置停車場。

公園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但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公園
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一、飾景設施:指樹木花卉、草坪、花壇、綠籬、花鐘、花架、綠廊、噴
    泉、水流、池塘、假山、雕塑、踏石、橋樑等相關飾景設施。
二、休憩設施:指亭榭、迴廊、樓閣、椅凳、野宴場地等相關休憩設施。
三、兒童遊樂(戲)設施:指砂坑、塗寫板、浪木、搖椅、鞦韆架、翹翹
    板、迴轉環、滑梯、迷陣、爬竿架、攀登架、戲水池等相關兒童遊樂
    (戲)設施。
四、運動設施:指籃球場、鎚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
    棒球場、曲棍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橄欖球場、小型田徑場、游泳
    池、遊艇場、滑水場、溜冰場、射箭場、跑馬練習場、戰鬥訓練營、
    看台、遊樂(戲)場、更衣室、淋浴室、單雙槓、吊環、戶外舞蹈場
    、健康步道、運動器材室等相關運動設施。
五、社教設施:指植物園區、動物園區、溫室、水族館、露天劇場、音樂
    台、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室、日晷台、天體氣象觀測設施
    、牌坊、雕刻、紀念碑、瞭望台等相關社教設施。
六、服務及管理設施:指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包括餐飲部
    、播音室、物品寄存處、醫療室等)、時鐘塔、防止柵、郵亭、電話
    亭、照明設備、消防設備、護岸、擋土牆、垃圾箱、煙蒂缸、標誌、
    洗手台、廁所、給水排水設備、飲水機、園區圍欄、佈告欄、市民集
    會堂、苗圃、倉庫、材料堆置場等相關服務及管理設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條各項設施中,須申領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但其建築面積應受下列規定限制:
一、公園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公園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公園應設置盲人及輪椅專用出入口、通道、盲人導引磚、盲人點字說明與
其他殘障使用必要設施及標誌。

公園設施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捐獻。但設計圖樣及設置位置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

公園不收門票。但公園內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數額由管理機關訂定,報
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公園內各項設施得委託民間管理維護,其管理辦法由管理機關擬定,經各
該管監督之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凡於公園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記
載用途及時間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
用。

公園內各項設施,於核准使用時間內中途停止使用時,所繳交之使用費不
予退還。但因可歸責於管理機關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定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公園經核准使用後,在使用時間內,場地清潔秩序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
責維持,使用後如設施完好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各項設施者,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
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
二、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制止或命其立即離園仍有不從者,由管理機
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離園;其經告誡
仍有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以任何方式使各式機動車輛進入公園。
    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
二、露宿。
三、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
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收費之公園應規定開放時間,非經管理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開放。

公園之平面圖及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應於公園大
門口公告之。

公園內各項設施,應由管理機關建立圖冊、帳卡,並逐一編號保管。

公園內各項設施,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巡視,如有損壞,應隨時修護。

凡於公園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
修護費後始得施工,其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變更現狀或損壞時,施工單位
應負責修復及賠償。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