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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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依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
    法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審議。
    (二)原創漫畫產業發展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新聞局就漫畫(
    圖文創作)、動畫、遊戲相關產業或學界代表聘(派)兼之。
〔立法理由〕
為因應業務執行面之需要,爰增訂本委員會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
任,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新聞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立法理由〕
由於漫畫產業規模較小,具完整專業經歷且亦不得具相關迴避事由條件之
委員尋找不易,致實務執行顯有困難,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並刪
除續任次數限制。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新聞局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立法理由〕
有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之情形,修正第一項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應自
    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得命其迴避。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新聞局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