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及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
  度達到本自治條例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即不必與相鄰土
  地合併使用。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
  臨接退縮線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境界線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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