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及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 度達到本自治條例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即不必與相鄰土 地合併使用。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 臨接退縮線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境界線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