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不得建築。該基地周圍情形
  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己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
  之簡易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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