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不得建築。該基地周圍情形 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己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 之簡易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