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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既有之行道樹及公共園區樹木不得侵害、毀損;其砍伐或移植應經管理 機關核准。 前項樹木如確有妨礙鄰近居民交通、安全或其他公益之情形,得由利害 關係人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後辦理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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