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一條變更或停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因工程而有侵害珍貴樹木之虞者,並得令其暫時停工,另行規劃足以保 護珍貴樹木之工程計畫報本府同意,始得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