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一條變更或停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因工程而有侵害珍貴樹木之虞者,並得令其暫時停工,另行規劃足以保
  護珍貴樹木之工程計畫報本府同意,始得復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