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
  未依前二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連罰。
  前項事實發生於公路範圍時,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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