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為統一本自治條例之事權,樹木之栽植、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道樹:省道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或其委託單位辦
      理,縣道、鄉道由本府或代養單位辦理,市區道路由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辦理。
  二、公共園區樹木:由各該公有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辦理。
  三、珍貴樹木:由本府農業處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