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本自治條例之事權,樹木之栽植、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道樹:省道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或其委託單位辦 理,縣道、鄉道由本府或代養單位辦理,市區道路由土地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辦理。 二、公共園區樹木:由各該公有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辦理。 三、珍貴樹木:由本府農業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