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闢或拓寬寬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道路中央分隔島應留設空間並栽植 行道樹,其預留可栽植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植穴底部並應保持透水性 。 新建、改建或重建之公共園區應栽植樹木。 前二項栽植樹木應以原生種及可達遮蔭、綠化效果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