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珍貴樹木應經本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並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載明樹木所在地點、樹種、胸徑(或樹齡)
  並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
  前項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得於公
  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異議。
  異議之處理,由本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審議複決之,必要時得邀請異
  議人列席。
  第一項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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