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樹木應經本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並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載明樹木所在地點、樹種、胸徑(或樹齡) 並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 前項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得於公 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異議。 異議之處理,由本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審議複決之,必要時得邀請異 議人列席。 第一項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