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從事登山活動者於接獲第七條第二項之通知而未撤離下山,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因即時撤離顯有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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