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
者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及第五條規定應攜帶之定位器材與通信設備。
無故拒絕前項查核、檢驗或拒絕提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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